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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算违约。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法定其他要件
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抗辩权进行分类,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中的一种。
以下条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 (三)失去商业信誉; (四)其他情形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当事人暂停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暂停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2,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表明自己履行了对方将不能履行或者不予履行。《》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第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第三,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中止履行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仍不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后,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