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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属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
最高院采用此观点的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此种方式具有一种客观明确的标准,能够用来明确判决是否构成怠于行使。具体来说:一方面,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仲裁以外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对此债权人很难举证。即使
所谓的怠于行使债权就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又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是指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主张,如果只是口头要求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张; 2、债务人怠于主张的必须是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若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或者进行提存。需要注意的是,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之后,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债务的义务。若是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属于违约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若是双方有约定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债务人应该支付违约金。在支付完赔偿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