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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纵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纵火行为。纵火罪与一般纵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
纵火未遂犯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者没有区别。纵火罪,也称放火罪,是指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由于纵火是一种严重犯罪,社会危害
放火罪能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实施危险犯的行为人在犯罪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是存在犯罪中止形态的。 实践中,对于单独犯罪而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那么纵火罪认定是怎样的呢? 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故意纵火的,涉嫌放火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是由《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根据该条款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故意纵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条文规定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行为人的纵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的后果;2、行为人的纵火罪行为造成
偷到手后又送回不是犯罪中止,是犯罪既遂,因为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过了,送还回去的行为是事后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