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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月作废的发票当月不要交税。跨月的发票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的,只能做发票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已经作废的发票遗失后是没有关系的。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作废的发票不具有法律效力,丢失后无需按照规定进行登报声明。
一般不会,但是如果作废率过高的话,税务部门会要求个人出具情况说明。以下这些情形很容易被税局稽查: 1、小规模企业销售额一直在起征点9万元附近。 2、销售额在认定一般纳税人临界点500万元徘徊。 3、一般纳税人当月进项少,销项多了,作废几张发
能作废的,不开红字发票。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
不用退税,你在当月作废,在当月计算增值税时就已经减掉了。
可以报上税,但会出现比对不符,找不到存根联,到时税务局会让你转出这笔进项税
不需要。发票的作废分两步: 1、将纸质发票的全部联次收回并写上作废字样; 2、在开票系统查找到该发票号码并作废。完成发票作废后,将作废的纸质发票与发票存根联(如有)存放在一起,待该批发票使用完需购买新
电子发票不可以作废重开。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作废的合同要撕毁。但是撕毁合同不是解除合同的方式,但从证据角度,合同撕毁后,一方不承认合同内容,主张合同内容的一份就有败诉风险。具体如下: 1、双方分别持有的合同都被撕毁,如未履行且一方拒不承认的,视为未签署过生效合同; 2、双方分别持有的
不开票就不用交税是错误的。企业发生了经营业务,销售了产品或者提供了劳务,即便没有开具发票,也要按未开票收入纳税。有收入,对方不要发票,需要申报交税,在凭证摘要里注明一下“本月无票收入”,分录与开票收入分录做法一样。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