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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基础不可以分包。基础工程属于主体工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基础工程不能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基础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也就是说,发包人将建筑工程的桩基项目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肢解发包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不能,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
管桩基础工程是否可以劳务分包 不可以。 我们平时所说的桩基分包,2种情况: 1、是指总包单位将桩基工程专业分包给桩基公司。由于总包单位负责材料供应,桩基单位进行机械和劳务施工,形式上有点像劳务分包,但
包括基础,《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说明(见下面)。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和发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发包人
不能,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
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只有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之后,才可以把自己承包的一些工作交给其他人来完成。 承包人不能把自己承包的全部工程都转包给其他人,同时,承包人也不能把自己承包的全部工程,进行肢解之后,采用分包的方式,分别转包给其他人。 要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个条件是,需要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或者在合同中没约定分包但经过发包人同意。第二个条件是,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能是主要工作。因为发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