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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因土地征收而被拆迁的企业应当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
参照附近同等地块的房屋的价值要求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内容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价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价应考虑被
企业拆迁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计算方法主要根据房屋拆迁的面积价值、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费用、附着在土地上的青苗费用、房屋拆迁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费用来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
企业拆迁中,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主要是依据房屋所拆迁的面积价值、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费用、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费用、房屋拆迁停产停业损失来计算的。具体补偿标准为: 1、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确定,它不得低于房
拆迁时房子的价值,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通常不会低于征收时的市场价。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评估机构复核。如果经过复核后,被拆迁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还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
政府在拆迁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的,不应低于征收房屋时房屋的市场价。房屋的具体价值,应当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一致选定,如果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协商选定,则由房屋拆迁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