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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出现一定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能行使、不复存在或不受保护的法律状态,即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基于一定的事实而客观地丧失其存在。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票据本身因撕毁等原因而灭失,则因票据权利载体不复存在,票据权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软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利,凡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也就取得票据权利。
行使支票的票据权利应注意如下的事项:一般需要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内及时行使;只能见票即付,不能另行记载付款日期;以及持票人需要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支付。
《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该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消灭的情形:(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见票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
支票提示付款期限10日,超过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出票日起6个月票据权利消灭,超过6个月的,出票人不再承担票据责任。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丧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票与期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支票与期票的开票人不相同。一般转账支票和期票是由单位或者个人开出的记名支票,而银行和现金本票,通常是由单位或者个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再由银行所开出的记名支票; 2、两种票据对应的到帐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票与期票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种票据对应的到帐时间不相同。支票一般会在收到的当天,就可以直接到自己的开户银行进帐,而期票则需要在票面上注明的日期当天或之后的时间,才可以进帐; 2、支票与期票的开票人不相同。一般
追诉时效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分子犯罪责任的期限。除了刑法的特殊规定,超过追诉时效往往意味着无法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与量刑幅度有关,应根据各罪中的量刑幅度来确定追诉时效。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