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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减半收取的规定如下: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 2、撤诉或调解结案的案件也减半诉讼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减半收取,一般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预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联系承办法官办理退费事宜,目前来说,不同法院的退费流程都有所不同,所以具体的期限以及流程可以和承办法官确认。
反诉减半收取诉讼费要视情况而定。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用的前提条件是: 1、当事人经济困难,申请了司法救助,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有三条,依次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有三条,依次是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诉讼费减半的情形主要是:调解结案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以下四种情况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
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依据案件性质不同而不同。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每件10元,一般行政案件诉讼费用每件50元,商标、专利、海事等行政案件每件100元,民事案件诉讼费用标准又依据财产案件与非财产案件划分。诉讼费用在起诉时
撤回起诉的,诉讼费应当按照案件的标准进行收取。民事案件的原告去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同的案件类型有不同标准,原告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受诉的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在宣判前,原告向人民法院撤回
第一,当事人一方死亡,要等候继承人是否参与诉讼案件的。第二,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也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三,代表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还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第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