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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委员会制的特点

简述委员会制的特点

2023-01-12 74
普法内容
委员会制的特点如下: 1、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力是由一个委员会来履行。委员会由一定数目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而且仅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长官,并无特殊的职权; 2、委员会从本质上说是代议制民主政体,它具有人民直接民主的特点,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各委员权力均等,而且都不能兼任议会的议员。除非委员自己辞职,否则任何机关均无权对其罢免或将其免职; 3、联邦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要服从议会的政策,不得解散议会,而议会也不得解散联邦委员会; 4、委员会委员的出任,由政党推荐,但本人不一定是政党领袖,并且一旦当选,就不以该党身份参与领导工作,只对委员会负责。 委员组成的结构如下: 1、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 2、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 3、政党、团体、机关、军事集体领导和组织(如: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特例:苏联内务人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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