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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网络著作权使用范围是:行为人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行为的,属于合理使用,是合法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没有《网络著作权法》,只有《著作权法》,定义为以美术、文字作品、口述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等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工程技术等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毫无疑问是在网络环境下保护作者利益的重要条例。该条例正是在《著作权法》应对网络问题进行修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后制定的。该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8号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
1、若是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未给著作权人署名,侵犯了原告对
首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另外,如果权利人超过上述的三年诉讼时效才起诉,且起诉时该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涉及财产赔偿的,侵
著作权转让和著作权许可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是否具有主体变换。著作权的转让指的是著作权主体的转换,著作权由一人转变为另一人所有,受让人成为著作权新的权利主体。而著作权许可并没有进行主体变换,只是著作权人将一部分权利许可给他人在特定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按照民法的共同共有关系来处理。因此,如果合作人想要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应当获得对方当事人,也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对于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就不需要适用上述的要求。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主要是指,作者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