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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转送机关是什么有什么管辖的范围

2022-06-2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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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回复

专业分析: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转送机关的回答为提起行政复议需要向作出行政处罚的上一级税务部门提出。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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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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