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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是什么?补助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2022-01-24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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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350元; (2)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配偶每人每月300元; (3)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270元;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240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90元;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给后,物价补助不再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 (1)上述标准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是指按有关文件规定,认定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即可,不一定要符合离休条件。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4)凡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不得再享受企业职工家属医疗等劳保待遇。 (5)对死者生前患病期间所造成的遗属经济困难,可根据其困难大小,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一次性补助。 (6)职工自杀,如不是政治性自杀,而是因家庭或生活问题自杀,可按因病死亡处理。 (7)下列人员,应及时停发、不发或减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①死者遗属已经独立生活(如参军、招工、从事个体经营、农业劳动等)或者去世,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不再发给;②死者的配偶改嫁或另娶后,其本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不再发给。③死者的父母、弟妹,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已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领取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可以不发。未领取的,可视情况酌情减发。④死者生前供养的子女中,系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的,不得到入补助范围。⑤死者遗属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劳动教养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⑥死者遗属已享受精减退职或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等补助费的,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补助费。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在职人员:由死者遗属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县以上人事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证》,并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按月发给,至遗属失去享受补助条件时止。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行政经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开支。退休人员:根据省人事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病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人字(83)88号、浙民安字(83)210号、(83)财行562号〕文规定: 1978年5月底以前交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的退休干部,从文件下达之月起,病故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开支; 1978年5月底以后交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的,仍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工人,不论何时交由民政部门接收管理的,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开支。过去由民政部门或原单位负责开支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律维持原状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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