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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丝路大道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21-04-07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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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回复

专业分析:

城固县丝路大道(西六路)项目建设是我县完善西成高铁交通枢纽,提升城市品位,展示对外形象,带动周边区域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丝路大道项目建成后,对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推动县城向西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丝路大道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有效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汉中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汉政发〔2006〕33号)、《城固县城市道路及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城政发〔201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丝路大道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和征地状况城固县丝路大道(西六路)项目位于县城规划区以西,北起西成高铁城固站前广场,南至新316国道(汉江南岸),总长约8.4km,其中跨汉江大桥约1.2km,道路总长约7.2km。本次工实施范围为西成高铁城固站前广场至老108国道段,全长约5.6km,规划道路红线宽60米,按城市交通性主干道标准建设,配套建设绿化、亮化及地下综合管沟、雨污分流、燃气、自来水等设施,计划总投资4.5亿元。项目征地拆迁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33米范围内,相关区段根据规划可适当调整。二、征地拆迁实施主体及被拆迁人丝路大道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主体:成立城固县丝路大道及西成高铁站前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为实施征地拆迁主体单位。被拆迁人:丝路大道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三、被拆迁房屋性质界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和补偿建筑面积以被拆迁房屋权属证书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为依据确认。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有效建设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的,或者没有有效产权证明和有效建设批准手续的,由城固县丝路大道及西成高铁站前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对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由相关部门、镇(办)联合核实确认。四、安置原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城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城政发〔2012〕32号)文件标准执行。(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实行货币安置,根据实际情况,对确实不能实行货币安置的可参照城政发〔2010〕10号文件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安置。(三)下列情况不属安置对象:1、凡分户,但房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2、被拆迁房屋属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的。3、被拆迁的棚舍、夹(加)层、房屋层高不足2.2米的,不计建筑面积,不予安置。4、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使用、占用、交换房屋的。5、承租私人房屋、单位房屋、集体房屋的。五、征地及拆迁补偿标准(一)征地补偿标准1、征地类型:道路建设用地、开发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土地补偿安置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收储用地12万元/亩、道路4.8万元/亩。3、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费:按照附件3标准补偿。②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附件1和附件2标准补偿。③经济林木、用材林木,按照附件3标准补偿。4、为维护征地村组集体经济,以村为单位按收储土地面积不超过10%的标准给村组预留土地,预留地段的土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补偿费、拆迁补偿安置费(含代征道路),均由村组自行承担。预留地段应按县规委会批准规划建设。所有报批费用由村组自行承担。(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房屋拆迁补偿对象为规划拆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所有的合法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经审核无误的予以安置补偿。2、对未经批准(包括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各类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没有规定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可按残值予以补偿。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收回,由发证机关注销。4、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按本方案附件1、附件2的标准予以补偿。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按期完成拆迁的合法房屋每平方米奖励50元。5、拆除区域内电力、通讯、有线电视、杆线、自来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时,由公共设施所属部门负责自行迁移,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户原来使用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等物品,按附件2标准一次性补偿,回迁后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使用手续。6、征地及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凡实施下列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①栽种树木、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的;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7、因土地征收或房屋拆除工作而发生设备、物资、临时存放物迁移的,适当给予补偿。8、被拆迁房屋的承租户和房屋产权所有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合同。9、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产权已抵押贷款、抵押担保,并存在产权纠纷的,指挥部办公室将货币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提供临时安置房屋,同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后,应视为先行进行了补偿。若在拆迁决定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执行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0、无人管理的房屋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拆除。1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按照附件1标准予以补偿。12、搬迁补助费:①合法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②营业、生产加工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给予房屋使用人一次性补助。13、临时安置过渡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的除外)为计算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补偿4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产权调换为商品房的每平方米每年补偿40元,过渡期为36个月)。1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生产加工用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为合法建筑的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100元。六、附则(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协议拒绝搬迁的,或已达成拆迁协议故意拖延搬迁时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采取行政或司法等强制性措施处理。(三)在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中,对无理取闹、态度顽劣、谩骂、殴打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工作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案规定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被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决定、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城固县丝路大道及西成高铁站前广场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相关补充规定。(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项目实施完成后废止。在我们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相关的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当地的征地补偿的方法来进行。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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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你可以到征地拆迁公告中查看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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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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