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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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主体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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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如果该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涉及财产案件的,须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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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审定主体
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 当然,发包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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