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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除斥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2021-10-28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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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回复

专业分析:

排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的诉讼时效适用于债券请求权(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怠于履行请求权,期间完成后,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属于消灭制度,但这种民事权利不属于消灭制度)。债务人一旦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典型的是撤销权。一旦过期,权利就会被消灭。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超过一年无合同撤销权,成为不可撤销合同。2、可以援助的主体的不同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助;除非当事人主张,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会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力不会被消灭;除斥期届满后,实体权利将被消灭。四、期间性质不同的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因主客观因素中止.中断或延长;排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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