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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2021-06-20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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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0回复

专业分析:

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一起案件都是有诉讼时效的,就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更快的得到该有的赔偿和公道,但是当受害者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在时效之内,如果超过了诉讼的时效,那么法院就不会再受理,所以,机会一会要好好的把握,错过了可能对于自己来说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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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对象不同。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三、法律效力不同。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 五、期间是否可变不同。 六、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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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主体再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力,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权利消灭的而法律后果。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前所述。 (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而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 (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为多长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则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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