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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05-25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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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5回复

专业分析:

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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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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