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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何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01-22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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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回复

专业分析: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采取非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和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等。与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手段是否合法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具体差别如下: 1. 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通常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 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竞争程度很低,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 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和诋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还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或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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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行为有: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不正当有奖销售;诋毁商誉等。

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要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要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只有廓清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的主客观条件,才能进一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具体的认定。那么,大放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大要件组成的。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地说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如生产、销售商品厂家、商店和个体工商户。没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组织机构部门和个人不成为竞争行为的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和大多数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不法经营者之所以要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所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故意的和恶意的。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在过失情况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商标或商品包装、装磺以及企业名称,非故意地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包装、装璜近似;又如广告的经营者在应知做广告、宣传的经营者所做的广告可能系虚假广告,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发布,这就是过失。有的同志在报刊杂志上撰文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竞争的故意”,笔者不敢苟同,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和第24条已有明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由过失构成,囿于篇幅,笔者不多赞述。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贸易原则与道德。 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要求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侵犯了它。这种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而又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商业道德、原则,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犯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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