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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2021-11-2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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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回复

专业分析: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判决;刑讯逼供、非法使用武器、警察武器、殴打或者其他暴力行为对公民造成身体伤害;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对财产造成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本人故意作虚伪证供,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拘留或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它主要包括:⑴14岁以下的人;⑵14岁以下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死亡等罪行;⑶当精神病人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这些人被无罪释放的原因不是缺乏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免除了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拘留。它主要包括: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特赦免刑罚;⑷依照刑法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⑹其它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造成损害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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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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