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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同业竞争问题法律上是什么样的呢

2023-12-10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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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回复

专业分析:

律师解答 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解决如下: 1、收购合并。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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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现在新三板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还是很宽的,主要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对于其他关联方比如5%以上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构成重大影响的并不采取一刀切的态度。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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