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大朗一家港资企业,2010年前后两名工作了10多年的高管离职,随后该企业订单开始减少、单价也跟着下降。企业一查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一个新的竞争对手公司,正是两离职高管所建。企业起诉到法院索赔600多万元。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日前终审认定新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判赔320万元。
离职高管创业抢走老东家生意
1990年,总部位于香港的迅捷公司在东莞大朗镇投资开办了一家来料加工企业(下称迅捷厂),经营范围为加工五金、电器制品(开关分线器)、五金首饰,多年来已拥有一批客户。
2010年,迅捷厂发觉订单突然减少、单价下降。经查,捷迅厂发现市场上新冒出了一家有力的竞争对手某电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合伙人蒋某竟都是在迅捷工作10多年的高管。新公司成立前,两高管还未离职,后来才离职。
据介绍,离职前,杨某任迅捷厂工程部主管,蒋某任厂五金部工模主任。此外,新成立电子公司管理层中郭某、唐某也是该厂离职高管,离职前分别任采购部经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经理。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当初入职时,迅捷厂均与他们签过保密协议。
迅捷厂认为,杨、蒋离职前已暗设新公司,经营范围与迅捷厂基本相同。杨某等人利用其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离职加入新公司,并挖走多名得力员工,以低于老东家价格向迅捷厂一主要客户供应相同产品,给该厂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老东家索赔673万元离职高管辩称无辜
2013年5月,迅捷厂向东莞市第二法院状告新成立的电子公司及杨某等四人,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相关商业秘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销毁相关模具和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73万多元。
新公司和杨某等人辩称,新公司并无侵权,迅捷厂所谓的商业秘密已流入公共领域。原被告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不同,采销渠道、产品成本和售价不一,并非不正当竞争,是市场形成。迅捷厂所说的那家主要客户面对全球供应商,业内都知道,新公司是通过一个香港人介绍与对方取得联系。
本案关键在于被告是否侵犯迅捷厂商业秘密
法官称,本案关键在于被告是否侵犯迅捷厂商业秘密。迅捷厂所称的技术秘密,部分可通过观察产品外部及测量获得,部分可通过网络查询获得,不属商业秘密。但该厂生产流程、某主要客户联系方式和货物要求等信息、供应商具体信息均不为公众所知悉,该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应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杨某等人凭其原职务可接触到相关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接触相关生产流程。而原被告两家公司的生产流程和生产线作业指导书完全一致,新电子公司成立不久即获某主要客户大量订单,且其产品部件的供应商大部分与迅捷厂的供应商一致。新公司称某主要客户系由一香港人介绍,但并无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014年8月,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侵犯迅捷厂商业秘密,判电子公司和杨某等人停止侵权。经审计,新电子公司于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委托中间商销售给某主要客户产品金额为3191万多元,销售利润为267万多元。考虑到被告侵权恶意性大、原告维权费用等,法院最终判新电子公司赔偿迅捷厂320万元。双方都不服上诉,日前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许多企业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这些传统的概念,而忽视了对商业秘密的重视。
商业秘密范畴广泛,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若被窃取,权利人会遭受损失。国外有些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甚为夸张,甚至像战争时期一样制定独特的联络方式,用蔬菜、水果名、天气情况等暗语来保护商业秘密,可见商业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
我国已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但尚未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也较为分散。因此,国家应尽早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加以法律保护。另外,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也应该提高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建立相关保密规章制度(门卫管理、内部监控、信息管理、特殊记载、训练及离职处理等方面)、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在商业秘密授权前要求书面承诺等方式要求保护商业秘密。一旦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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