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3条: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许可程序:
①申请人向从业机构提出申请;②从业机构提交拟从业人员所需材料③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④省司法厅审批
告知方式:
省司法厅下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加盖“辽宁省司法厅”印章,由所属省辖市司法局代为送达。
办理时限:
本行政许可属限制性许可。根据诉讼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登记核准。该项许可与机构执业核准同步进行。
主办单位及其办公电话: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024-8662663586605405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8号甲110032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024-8662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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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证核准(公司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云南在线咨询 2023-09-13申报条件 1、在具备公司律师试点条件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申公司律师证 (1)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3)品行良好; (4)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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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投诉指南江西在线咨询 2025-01-17一、关于司法鉴定的投诉方式和处理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司法鉴定机构投诉:首先,向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其次,向司法鉴定人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还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投诉。 处理程序: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2、投诉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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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怎么做司法鉴定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8司法鉴定流程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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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司法鉴定在哪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1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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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执业指引怎样进行?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31(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原则上只评定“必然发生的”的后续治疗费用,不评估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二)前期医疗费的审核:应参照“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三)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