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乡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七)责令限期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项目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另行提高的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计算青苗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予以补偿。第十一条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县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月以后兴建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内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依据;城市规划区外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扩建的认定为合法面积。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征收县城规划区内玉潭镇、城郊乡、白马桥乡、历经铺乡及划入经开区、金洲新区规划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实行货币安置;其它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暂不实行货币安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其它地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民,应当实行货币安置。
拆除非农业户和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并由县人民政府提供多层安置保障住房,购买安置保障住房的必须是被拆迁房屋的农户。购买安置保障住房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购买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包括分摊面积),购买价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剩余或超出规定购买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找补差价。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统一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项目等不具备统一安置条件的可采取相对集中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70平方米计算(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相对集中安置每户用地面积不能突破省、市、县有关规定的标准;重建用地补助费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建用地补助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子、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拆迁砂石声、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过渡补助费标准和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标准等,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四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本办公布之日施行。2004年6月21日起实施的《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4]18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宁乡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第二十二条征收土地按照预征地公告发布时该土地前3年的实际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征地补偿费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和省、市对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按其高类进行补偿。零星树木折合成公顷或亩予以补偿。补偿后的林木按照生态要求等需要保留的,另外按照材积进行补偿;不需要保留的,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搬迁费按标准予以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降低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处理的,由建设单位作深埋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下列情形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除正常耕种外的抢栽、抢种青苗、林木,抢建建(构)筑物、设施,抢装饰装修等;
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申请新建、改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农户住宅,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住宅,按标准给予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征地安置是怎么样的
第三十八条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县城规划区和经开区、金洲新区、金玉工业集中区、灰汤建制镇规划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货币安置。
征收前款范围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由县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房源。购买保障房源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县征地办审查后确定,购买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包括分摊面积),购买价格按规定标准执行,剩余或超出指标规定购买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找补差价。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公安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核准的人员到相关部门统一办理转户手续。
第四十条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需要重建的,原则上统一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征地项目等不具备统一安置条件的可实行分散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统一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标按照每人70平方米计算(包括生活小区道路、房屋间距及其他其它配套设施用地等)。被征地农业人口是独生子女的,增加1个人的安置用地指标,并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分散安置的,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房屋补偿费(不含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重建用地补助费(含重建用地审批税费、超深基础费等)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被偿已成为现在每个人比较关心的问题,因为这会关系到自己的财产有没有损失。因此对于宁乡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就要看当地的政策是怎么样的,按当地的生活水平、地理条件、平均收入来制定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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