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理、科学地开展调查登记活动,房屋征收部门中的调查人员应当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房屋的区位、家庭成员、附属物面积房屋结构等内容进行调查。同时,在现场的调查登记人员应当对现场房屋以及房屋附属物分类别、分单元地分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并建立对应的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在此过程中,被征收人及其同住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且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应当对调查登记的结果进行签字认可。
所以,在开展调查登记活动时,您应当注意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调查登记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存在不按照法定程序,随意记录调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并拒绝在登记结果上签字,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律责任
1、违法征收要受到什么处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B、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C、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D、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E、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F、违反法定条件强制搬迁的。
(2)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A、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B、实施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C、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D、未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搬迁的;
E、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3)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B、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C、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2、暴力拆迁的处罚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贪污、挪用等费用的处罚
(1)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克扣、挤占补偿等费用的,责令退赔,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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