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房屋走司法强拆程序吗
1.当政府颁布责成决定之后,房管部门必须提前15天告知被拆迁户,并充分解释劝说,鼓励他们主动搬离。
2.若被拆迁户在公告期内未能自动迁移,人员方可启动强制迁离程序。
3.在强制迁离过程中,需邀请街道办(居委会)及被拆迁单位负责人作为见证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被执行人需亲自到场,若拒不出席,亦不会影响执行机构的执行。
4.在证据保全阶段,公证机关会通知被拆迁户到场。
公证员需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实、清点、登记,并记录相关活动的时间、地点,经两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公证员与在场人员共同签署。
若被拆迁户拒绝签字,公证员同样需要在记录中注明。
5.物品清点完毕后,应送往指定场所,交付给被执行人接收。
若无法立即交付,拆迁人应妥善保管,并发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
逾期未取者,拆迁人可办理提存手续。
6.强制执行腾空的房屋,将由裁决机关接手处理。
依据《裁决规程》的相关规定,强制迁离过程中禁止采用恐吓、威胁或断水、断电、断气、断热等非法手段。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督察机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公益事业建设道路需要,通过法院会允许强拆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实施公益拆迁时,政府应避免强制拆除,而应先对被拆迁户给予充分补偿后方可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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