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制度,也称举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应遵循的规章制度。举证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无不是围绕诉讼证据来进行的。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案件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若未能提出证据或者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时,将承担不利之裁判结果。举证责任是研究对具体的案件事实由谁负责举证以及当事人最终仍不能认定时由谁承担败诉风险和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举证制度,对于人民法院公正地裁判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举证责任,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按通说,举证责任包括三个层次的含义。其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其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真实,即提出有效证据的责任;其三,当事人若不能提供证据以证实其主张或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则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败诉的后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情况:其一,若依照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双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案件待证事实已经清晰,则依据该查证的事实作出判决;其二,案件事实仍无法查清,或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则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分配,若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则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要明确在举证责任中包含了当事人要承担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举证责任所产生的后果的内容,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说凡无法对自己主张举证的当事人均要被判败诉,必须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在当事人之间明确举证责任,再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依照法律作出判决。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地位非常重要。一方面,民事诉讼以证据为核心,诉讼全过程围绕证据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胜诉的问题;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分配对于法官主导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也非常重要,法官对此概念清晰,则诉讼会流畅进行。对于举证责任分配,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中心,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辅助的体系。此体系强调了当事人举证的核心地位,大部分举证工作都由当事人完成,法院的取证工作只是属于补充性的,由此可见,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非常重要,无论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提高审判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诉讼行为的概念最初由十八世纪的德国学者所提出,随着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分离,诉讼行为得以区别法律行为,有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各国相继出现了研究诉讼行为的热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民事诉讼行为理论已十分丰富,尤其是大陆法系国由于诉讼观念、价值取向等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行为的研究相对低调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行为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当事人民事诉讼行为,并且研究的热点主要在德国。目前,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关于诉讼行为理论的学说研究已形成两种理论价值取向:第一,诉讼行为是构筑独立民事诉讼法体系的理论出发点;第二,诉讼行为理论的研究,既已法院的诉讼行为为对象,也已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对象,并且从程序上保障诉讼行为的实施,诉讼行为理论也是程序保障理论的主要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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