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货运损失的赔偿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42:20 470 人看过

内河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失的赔偿规则,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并无完整规定,参照海商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有关赔偿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诉讼时效。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

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权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责任人。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委托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应对全程运输负责,但运输合同可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计算。内河货运交通事故损失计算与限额,法无明定。依有关解释,货物损失应赔偿其直接损失,即不含可得利益损失。通常认为直接损失即货物的实际价值,为装船地货物价值,或运到地价值(前一价值加运费构成)。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按其声明价值进行赔偿;但承运人证明货物实际价低于声明价值的,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

4?货物办理了保险的,如果保险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承运人应当赔偿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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