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探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23:51 447 人看过

[摘要]我国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中,首次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明确了法律制度;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适合了我国的现实情况,客观环境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成为了可能,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求,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有限责任资本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世界各国(地区)的立法中大都经历了从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过程。目前,世界各国纷纷修改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给予承认。我国也对1993年12月29日中国颁布的建国以来的首部《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在2005年10月27日,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我国首次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求,降低了设立有限公司的门槛,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创业机会。

一、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市场竞争形式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市场主体的多样性。

1.我国现实情况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教授认为,设立一人公司主要是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是在现实生活中,现行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两人以上、50人以下。其实,不少人往往采取挂名股东的方式加以规避,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体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客观需求,也是我国现实情况的需要。

2.分权机制的弱化,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成为可能。传统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决策机关,董事会代表公司股东行使所有者权利,公司经理层负责公司的经营,监事会为公司监督机构。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人数较少时,股东或者大股东,通常就是董事或执行董事,其直接选聘自己为公司经理(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运作,股东会并无实际存在意义,监事会更是如同虚设。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公司中,股东大会也流于形式,沦为大股东操纵公司的合法工具,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经营模式形式化,这种发展的趋势使得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便成为了可能。

3.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民间资本的涌现,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奠定了物质基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长期的公司化运作造就了许多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家或资本家,他们有雄厚的实力可以举办任何规模的公司,此外,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许多公司所依赖的不再是资本的多寡及规模的大小,而是高新尖端的技术和对投资机会的把握能力,因此,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现代经济中大有作为,个体的投资者不再需要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增加股东,组建传统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1.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允许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防止其滥设一人公司,公司法同时规定了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限定。

2.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3.坚持重要事项的书面记载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作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明确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5.履行登记注明、财务审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影响

1.公司设立过程简单为创业者提供了条件。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程序和普通有限公司相比程序更简便,凡符合股东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带好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公司章程、公司登记申请书等文件到工商机关登记即可,给创业着提供了便利条件。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第一天,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素有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发祥地之称的温州成立,温州小伙子王毅诚成功注册中国首家一人公司——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创业者创造了机会。

2.公司机构简单决策快捷使市场机会增多。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单一性,不设股东会,无需设定多名傀儡股东或挂名股东,并受惠于对公司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制度;单一股东无须个人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的利益就是股东的利益,决议决策方面更加快捷,以市场为导向,信息快决策过程迅速,市场机会增多,经营更具灵活性。

3.有限责任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限责任使个人投资增加,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将成为推动经济、资本发展及现代化的工具,甚至是自然人成为业主的基石。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投资者基本上都希望在经济活动中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在我国,有限责任制度尤受广大私营个体业主的青睐。

4.顺应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求。1993年12月29日中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的首部《公司法》,基本建立和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公司法的理论和原理。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理论研究和论证的不足,公司法理论和法律制度不适应实践需要和落后于实践的问题日益突出,修订和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显而易见。我国一人公司的立法状况是很不利于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的,也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我国修订了公司法,在允许一人公司的前提下,严格规范其设立条件,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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