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和肖像构成侵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0 07:08:11 257 人看过

【关键词】姓名权肖像权人格权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希

1996年11月28日原告应被告邀请参加“**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与会者中还有上海各大医院的皮肤、美容专科的专家等九人。会上,被告向原告等介绍了“**美容疗法”,并进行了座谈。原告为被告作了“继承发扬祖国医学宝库,为发展我国医学美容事业不懈努力”的题词,并与**美容创始人吴*英及其他与会者共同摄影留念。1996年12月9日、1997年2月18日、1997年3月28日、1997年11月11日被告分别在上海《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的“今日之星广告”、“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及“体育新闻”版面发布了题为《吴*英奇迹》、《走进美容、东英向你招手》、《“**美容”,旋风来自何方》和《她为百万女性播洒美丽》的文章、上列四张报纸分别刊登了原告等与会专家和**美容院院长吴*英的合影,照片下均注明“吴*英与专家合影”字样。《文汇报》的文章中明确标明了原告等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姓名,并称与会专家对源于祖国医学的“东英疗法”予以首肯。原告曾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遭到拒绝后,杨-希遂于1999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杭州《钱江晚报》公开登报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对此,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辩称,“**美容疗法”专家研讨会是向专家请教、扩大“东英”事业、报纸上的文章均属新闻报道,不是广告,四张报纸上所刊登的照片均为合影,对方不得主张肖像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在刊登文章时均按广告发布收取了相应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后,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希则要求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被告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杨-希赔礼道歉(内容须由本院审核)。二、被告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希精神损失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负担3180元、被告负担43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在未经被上诉人杨-希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解放日报》、《文汇报》、《上海法制报》、《钱江晚报》“企业形象策划广告”版面发表文章,配置刊登有被上诉人杨-希的照片。以营利为目的,介绍**美容的服务,藉此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侵害了杨-希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对杨-希的声誉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对此,原审法院作出的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向杨-希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广州保税区**美容上海有限公司以报纸策划及支付广告费均系**其福广告有限公司所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1.新闻是否就不能算侵犯姓名权

2.如果是合影,权利人是否就不能主张肖像权?

【法理评析】

结合本案,要弄清新闻中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就不算侵犯当事人的姓名权,或者合影中就不能主张肖像权。首先要知道,何为姓名权,何为肖像权?两种权利的法律性质,两种权利的保护途径以及权利的限制,权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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