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减少保险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9:33:31 231 人看过

1杜绝代签名

代签名就是由保险代理人等其他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代其签上投保人姓名的行为。代签名风险极高,极易导致纠纷。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必须本人亲笔签名,否则合同视为无效。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一定要杜绝代签名,保证都由自己填写。

2填写投保人联系地址

有的投保人认为,现在是信息时代,联系地址可有可无,并且搬家太频繁了,地址填了也没用,于是就在投保单上省去了联系地址,或者只填一个大概的地址。但是,联系地址是保险公司收取续期保险费以及相关文件寄送的地址,这个地址不能简略,不能虚构,必须真实可靠,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填写。

3填写投保人电话号码

有的投保人因为没有电话,而不留电话或者留保险代理人的电话和银行网点的电话,这些都是要杜绝的行为。因为预留电话不正确、不真实,会造成保险公司回访成功的假象,而回访又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所有的投保人都必须填写自己的电话号码,对于极少数没有电话的投保人,可由投保人的近亲属代转,并且在投保单上注明,切不可用销售人员和近亲属的号码代替。

4填写受益人

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要认真填写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重要信息。受益人不填写或填写不全,发生保险理赔案件时,极有可能发生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非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与被保险人有法定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的,均须由被保险人声明并签名确认。

2、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伤残、医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本人。

4、身故受益人一栏内不能涂改,受益比例之和必须为100%。

5亲自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迎合消费者省事的心理,代为抄录本应由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但是抄录风险提示语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正确认识风险,代为抄录可能导致消费者不了解保险产品而产生纠纷,因此,投保人一定要亲自抄录风险提示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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