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被看守所收押的人犯必须凭借相关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书才能被收押,这些证明文书包括逮捕证、刑事拘留证、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等。
需要被看守所收押的人犯,必须凭借相关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才能够被收押。
哪 些 机 关 签 发 的 证 明 文 书 是 看 守 所 收 押 的 条 件 ?
根据我国《看守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看守所收押的条件包括: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进行审讯、讯问、审判、检察、侦查、起诉、审判监督、仲裁、公证等法律活动的当事人;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收押的情形。
在这些情形中,需要签发证明文书的有:起诉书、自诉状、不起诉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暂缓审理、暂缓审理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刑罚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因此,看守所收押的条件中,需要签发证明文书的有起诉书、自诉状、不起诉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暂缓审理、暂缓审理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刑罚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需要被看守所收押的人犯必须凭借相关机关签发的证明文书,如逮捕证、刑事拘留证等,才能够被收押。这些证明文书包括起诉书、自诉状、不起诉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暂缓审理、暂缓审理决定书、强制医疗决定书、刑罚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此,签发证明文书是看守所收押的条件之一。
根据《看守所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
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因此,有述条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体以当地县级以上或者公安机关指定医院的证明为主。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反映,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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