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案件归谁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7 15:30:59 306 人看过

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诉讼案件条例解说

民法典33条只适用于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也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在具体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非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劝其珍惜军属的荣誉,教育双方改善夫妻关系。结果,非军人一方放弃离婚要求,双方达成和好协议。非军人撤诉后,人民法院制作调解笔录后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2、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过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并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夫妻关系即告解除。

3、非军人提起诉讼后,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这体现了立法的精神。

4、非军人起诉离婚,经过调解,非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且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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