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万能的吗?2008年03月18日
2004年4月份,原告湖南××市×鑫服装城以××中央空调系统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广东××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商××市××空调有限公司及中间人周×成,除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外,还向三被告索赔二十多万元,理由是营业损失,原告最有力的证据是该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的“产品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且原告自恃有此证据在手,胜诉在望。
资深律师胡永辉接受委托,介入该案,面对地方保护等不利困境,迎难而上,经调查取证,深入研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产品出厂合格,有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号检测报告等为证。
二、服装城旁边的商业银行及空调安装公司工人的证明材料都证实:空调安装时因隔壁商业银行认为在其二楼安装噪音太大,影响其营业办公,遂将其中的三台室外主机移至三楼,延长了管道,客观上影响了制冷效果。
三、司法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被告有证据证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在调试的过程中,由于原告因服装城迟迟未能开张,就不想支付剩余的货款,以调试效果不佳为由,在验收单上注明,不予验收,同时对被告的调试过程不予配合,致使空调系统已安装但未调试完毕,亦未验收。对没有经过验收的产品,理应视为没有实际交付的半成品,不能作产品质量鉴定,何况中央空调是“三分安装,七分调试”,就好象一把刀,在它仅仅是刀胚,不能实际交付的半成品阶段,作司法鉴定肯定不合格,但这样的司法鉴定没有任何价值。
况且,对空调作质量鉴定,在全国范围内的仅只有北京、广州、合肥三家机构被授权鉴定,其他机构都无权无资质鉴定,仅仅对进风口、排风口测量温度,进行温差分析,进而得出结论,有点荒谬,没有任何意义。
四、原告的经营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商场迟迟没有正式营业的原因在于首先原告选址不当,在饮食商业街经营服装,且处于二楼;其次原告欠交租金及水电费,致使商场关关停停,一直处于试营业;最后当被告要求调试交货,原告却推诿拒绝,致使空调没验收,无法开启,全部责任在于原告自身,原告经营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五、原告对空调调试不予配合,又拒绝验收,致使被告方的第三期货款一直没有收具,被告的产品系OEM制造,被告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原告理应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代理人胡永辉律师根据以上情况,当庭提出反诉,并预交了反诉费用。原告及代理人原以为司法鉴定都认定不合格,胜诉板上钉钉,没想到被告代理人釜底抽薪,根本否决司法鉴定,且当庭提出反诉,气焰及信心受到极大打击,尔后在第二次开庭中,原告主动要求和解,被告遂与之协商和解,签定协议,最后该案和解了结。
【胡律师点评】
本案成功之处有以下几点:
一、打破常规,敢于质疑,从根本上、源头上否决司法鉴定的效力,使对方的诉求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二、取得旁证,证明原告有过错,取证技巧很关键;
三、前期开庭是心理较量,只有取得优势,后面的和解就具有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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