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有什么待遇?
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因此具体还有什么其他的奖励和福利待遇需要看你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了。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谁
夫妻双方通过诉讼离婚,而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一般会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予以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商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6、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所以实际生活中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来看,并不是每个人都一样的,比如有的没有工作的自然就不会有产假一说,有产假的基本都是有正式工作的,当然有些地方也会有对应的奖励政策,这个都要根据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来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n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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