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11:02:16 329 人看过

(1)补偿合同的义务是不确定的。

(2)当事人之间以对价进行经济往来。

(3)签约一方可以是自然人。

(4)保险合同的可废性。

一、保险合同特征包括哪些

1、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

2、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3、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4、附和合同。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5、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二、订立保险合同主体应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

具体来说:

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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