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顺利执结了一起香港和台湾两地公司间电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台湾时迅公司自觉履行了6万美元的货款,并按法院判决接收了香港源健公司交付的1.2万件集成电路货物。
2007年9月,台湾时迅公司向香港源健公司定购1.2万件LIN-EAR线性集成电路,货物分别送至台湾高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约定货到15天付款。然而,台湾时迅公司拒绝收货,香港源健公司向收货地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判决台湾时迅公司依约收取货物,并支付货款6万美元。判决生效后,台湾时迅公司未履行,香港源健公司遂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案件当事人为香港和台湾的公司,双方在内地既无分公司、办事机构,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甚至连执行法律文书的送达都存在问题,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顿。如果台湾公司在内地确无财产供执行致使案件进入终结程序,申请人香港源健公司只能根据相关规定尝试向台湾高雄法院申请认可内地法院的民事裁判,再申请台湾当地法院执行。但是,这将大大增加企业的诉讼负担,延长诉讼周期,同时使积压在机场口岸的电子货物无法及时清关,对双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园区法院办案法官通过台湾时迅公司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人,主动向被执行人宣传《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内地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同时办案法官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台湾时迅公司系台湾的上柜公司,不但具有充足的履行能力,而且一直与大陆保持着密切的业务往来,为此通过发放《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在法院执行阶段拒绝到庭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边控措施。
台湾时迅公司在了解了相关法律政策,并清醒认识到拒绝执行法律文书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后,立即委托律师到庭,与申请人香港源健公司协商处理案件事宜,并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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