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承租的公有房屋,离婚时这样处理:只有一方有承租权利,承租一方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双发均可承租的,可以共同承租,没有共同承租的,由承租方给与另一方补偿;如果一方无承租权但租房困难的,可以暂时居住。
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但是,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处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将原有公房的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应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该产权房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笔者认为,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的公房,离婚分割时应当考虑到公房使用权的来源,不同来源的分割方法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一方基于福利分房而得,或者由一方父母承租,分割时应将公房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公房使用权是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受让而来的,那在分割时应在公房的价值中先减去一方婚前支付的转让款,剩余部分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一方婚前以20万元受让了公房使用权,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离婚时房屋价值60万元,那应在60万元中先减去20万元(这20万元是一方个人财产),剩下的40万元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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