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燕强: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处置和风险防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01:37 195 人看过

2005中国国际金融论坛于12月15日至16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召开。本次论坛主题为开放合作、创新发展与风险监管——中国金融迎接2006年。论坛主要活动包括开幕式暨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主题报告和金融产业、中国证券市场峰会、企业与金融、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等专题论坛和新浪网友最信赖银行及最满意银行卡颁奖等。新浪财经对本次论坛进行全程图文直播。以下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燕强在论坛上的精彩发言:

张燕强:我讲的主题是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处置和风险防范,票据的伪造时有发生,如果对票据的伪造不能够很好的处理,对票据的流通以及票据业务的开展都会带来一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票据法以及我们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做的一个司法解释,对票据伪造的发生有一些零星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是很系统,对防范以及处理票据伪造的问题,还是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

我最近几年主要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了票据伪造的一些法律处置问题,在研究过程中,我也觉得它对票据的风险的防范有者一种化解的功能,如果把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可以促进票据流通和化解票据的风险,从目前我们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存在的问题首先对付款人付款的风险方面规定过于硬化。主要体现在票据法原先在57条里面有一个规定,付款人在审查票据背书的时候应当尽一个责任,如果说付款人审查背书的时候有一个重大过失的话,应当承担一个的风险。这个背书并没有说明是一个形式上的连续还是实质的连续。如果付款人不能认出票据的伪造,也就是有一个重大过失,付款人如果不能认出背书,形式上是连续的,但是实际上有一个背书可能是其他人伪造了背书的名字做的背书,付款人不能发现的话将要承担一个付款的风险。原理上由付款人承担这个风险是可以的。什么原因呢?主要有两个。

一个就是付款人是个强者,在经济生活里付款人一般是银行,比如说承兑行,出票行或者是对付行出票人付款人都是银行,所以银行是强者,而且银行在技术上,特别是支票上一般是留有出票人签章的样卡,提示付款的时候有一个核对机会,其他付款人是没有个核对机会的,银行又有一些专业人员,它有这样技术的能力,它来鉴别签章的真伪,有一定的条件,这是确定付款人承担责任风险的一个理由,第二个理由是付款人是通过投保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的费用又可以打入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的手续费里,所以银行承担付款风险是比较科学的,这个制度也应该有其他制度配套的使用,特别是我们国家,因为票据的安全性还是比较差的。

我们现在按照这个规则,付款人一旦没有辨认签章的真伪就要承担这个责任,这个规则如果没有配套规则使用的话会带来几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银行会刻意寻找一些理由拒绝付款,因此它就找一些理由比如说背书不连续等等,拒绝付款。实际上着个理由可能有些制度上的漏洞,可以使它找到似乎是合法的理由,另外如果一定要有付款人在任何情况下承担风险的话,会促使票据诈骗的发生。

我想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国家的案例,我们国家是一个大的国家,比如说可以设置如果被伪造的人有过失,所谓被伪造的人就是没有保管好自己的票据以至于这个票据被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单位在票据签章应该是单位的公章加上法定代表人的章,如果你没有保管好这个章,你就不能要求银行划转。具体的过失的情况可以由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的时候解决。我们国家在制度上有个缺陷,没有及时的寄送这种对帐单。如果及时的寄给出票人,出票人发现后应该及时的告之。

第二个问题,持票人依照背书连续是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在《票据法》32条有个规定,受让背书的人应当对签名的真实性负责,按照31条的规定,只要形式上连续就是持票人就是合法人,这样两者之间就产生一个矛盾,也就是说付款人对他们付款可以从他手中追回,这个制度看上去有些保守,是一个传统的规则,但是对于票据的安全性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的票据安全性比较差,我觉得可以借鉴这样的规则。

如果持票人请求付款的时候,付款人认出了背书伪造可以拒付,这时持票人可以行驶追诉权,如果找到有关出票人或者被伪造人,那么这个被伪造人就可能要丧失一些担保金,因为被伪造人要请出票人重新出票,如果持票人没有得到付款他行驶追诉权,被伪造的人的担保金有可能丧失。我的椅子就是设置了一个在背书伪造发生以后,后面的直接受让人受让票据的时候要谨慎处理,一般来说背书伪造发生以后,伪造人直接请求付钱一般不可能,主要是请求背书转让,就比较困难。同时大家一起承担着风险,这样即能保证票据有流通性、同时又安全性,这是我所讲的从法律制度上怎么完善有关票据伪造的处理以及对金融、票据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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