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5:51:08 458 人看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工会、团委、妇联、工商局,自治区各委、厅、局、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工会、团委、妇联,新疆军区,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我们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条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开展的以突出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重点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地州市级三级。每级分为两类,跨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为二类竞赛。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岗位要求,鼓励并组织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经营)紧密结合。

第七条为统一协调、管理和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自治区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劳动厅);各地、州、市及自治区各行业(系统)也应成立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各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地本行业(系统)的职业技能竞赛实施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统一组织,劳动厅会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自治区总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安排。

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排,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自治区及地州市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进行。

第十条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每年举办一次,但同一工种(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二至三年举办一次。

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确定竞赛工种(职业)和时间。

第十一条自治区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工种(职业)为技术要求高、覆盖面广、通用性较强的工种(职业)或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工种。

第十二条自治区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每一工种的参赛选手不得少于20人。否则,竞赛自行取消。

第十三条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根据现行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的高级工标准命题;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按中级工标准命题。

第十四条参赛选手应符合竞赛主办单位规定的参赛年龄、工种技能等条件要求。

参加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应当是通过地州市级竞赛选拔的优胜者;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也可由有关地区、行业或企业直接推荐,推荐条件由竞赛主办单位确定。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须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查、推荐,并由个协、私协按照竞赛程序组织参赛。

第十五条地、州、市及自治区级竞赛均须聘任具有良好职业道道和技术水平的裁判员,裁判员应在具备资格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中聘任,地、州、市及行业(系统)如没有认定具备资格的考评员,也可在高于竞赛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或技术等级的人员中聘任,但均须经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给聘书。

第十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作单位及各自的职责。

第十七条职业技能竞赛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公证。

第十八条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分行业(系统)预选赛、地州市级选拔赛和自治区决赛三个阶段。

第十九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费、设备、场地及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

(二)竞赛组织方案和竞赛规则;

(三)熟悉竞赛工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区外组织或区外组织驻我区的办事机构,在我区举办或与区内机构联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区内单位举办由境外人员参加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参加区外及国际技能竞赛的选手,由各级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从参加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中选派,也可以通过选拔赛或推荐方式产生,但应当经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经费,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费参赛费、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各种方式筹措资金。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竞赛为名滥收费、滥集资。

第二十三条对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可以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工种(职业)获第一名的选手,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授予“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自治区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第一名的选手,由主办行业授予“年度自治区行业技术能手”称号。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按高级工标准命题,试卷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参加竞赛的选手如“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对获得第一名,且“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并且符合技师评聘条件者,由自治区劳动厅颁发《技师合格证书》。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按中级工标准命题,试卷由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参加竞赛的选手如“理论”与“操作”成绩合格,可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中级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地、州、市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奖励办法,由地、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制定,报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部门或承办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建议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市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制度,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确保鉴定质量的可靠性和权威性,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和原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凡我局原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局(培训处)反映。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基础建设,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委托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一、对市属技能鉴定所(站)的年检原则上每年一次,如遇部、省的质量检查,则结合本市年检工作进行。

二、年检的内容包括:鉴定所(站)内部管理、鉴定场地与设施、考评员队伍、考务管理、应用计算机管理、鉴定工作开展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社会反映等。

三、年检分自查和市检查组检查二个阶段组织实施,市检查组采取座谈会、走访等形式进行检查。

四、通过年检,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推广先进经验。对年检不合格或社会意见大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五、年检结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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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1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