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分类上报财政部重拳规范地方政府举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30 12:21:59 195 人看过

此前业界盛传,财政部牵头制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范文件将于3月底出台。时至今日,上述文件仍未出台,最新消息称,规范文件或因地方政府的反对而延迟。

4月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得一份措辞强硬、名为《地方投融资平台基本处理意见(初步)》的文件。此规范文件在保证在建项目完工的前提下,将地方融资平台分为三类,以分而治之的方式化解风险。

地方债务划分四类

规范文件称,对地方政府举债和融资平台举债分类管理,存量债务将全面清理核实。新老划断成为处理的一大亮点。

据了解,2010年3月1日成为新老划断的时间点,即对3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债务,原则上通过现有还款渠道还款,不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3月1日后,政府可通过发行政府债券进行举债。

事实上,由于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存量债务的确切金额暂无专门的统计。目前,业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总额普遍维持在9万亿元的判断。

对存量债务,此份规范文件将其分为四类: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举债的债务;融资平台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债,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因承担公益性性项目建设举债,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因承担竞争性项目建设举债的债务。

上述四大类中,其中三类均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规范文件要求对上述四类存量债务分别进行清理核实,清理核实结果由相关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此外,对于存量债务要明确偿债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

严格规范担保程序

此前地方政府和人大担保无效的传言亦在此份文件中做实。

规范文件严禁地方政府、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诺函、回购协议等方式、为企业(包括融资平台)等多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

此外,文件还规定,严禁平台公司直接或变相以政府信用提供担保。

在上述两条规定下,此前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连带责任的关系被斩断,这也意味着融资平台今后无法以政府信用为名获得银行贷款

在卡住增量的同时,文件还对三类融资平台的去留进行了规定。

规范文件称,对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融资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完成在建项目后,不再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其相关业务和资产应剥离;对整顿后继续承担有稳定经营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以及主要承担竞争性业务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要规范运作;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不承担建设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坚决予以取消。

据了解,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融资平台承担公益性项目,上述三条规定若得到落实,将意味着有相当部分的融资平台面临转制。

地方政府债券有望开闸

整肃融资平台的前提是完成在建项目。规范文件称,妥善处理带有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对公益性无现金来源的涉及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地方政府审核后要通过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多种渠道,安排相关资金。

对其他债务资金涉及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要进行严格审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保证这些项目建成投产。

目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加速阶段,部分县市对投资的需求非常大,因此融资平台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首席经济师祝宝良建议,应该通过政府债券或其他方式满城镇化阶段,对资金的需求。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计承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建议,现阶段可以允许省辖市一级的地方政府融资,此后根据发展状况可扩展到县级政府。

对于呼声颇高的政府债券,规范文件表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实行审批制,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经当地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可在规模限额内发行政府债券。市、县政府可由省级政府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券规模限额内举借。

目前,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单独发债。省级政府采取中央代发的方式发行债券,今年国务院将代发地方债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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