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几种类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31 16:25:51 71 人看过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几种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当场送达的,应当当场送达。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二日内使用邮寄等方式送达至当事人。具体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

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行政处罚是否必须听证

行政处罚不是必须听证。经过当事人申请后,下列行政处罚需要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n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n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n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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