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设计依据资料
1、按时提供设计依据文件和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一次性或陆续向设计人提交设计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资料,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①如果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②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③进行专业工程设计时,如果设计文件中需选用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应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2、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尽管提供的某些资料不是发包人自己完成的,如作为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和数据等,但就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发包人仍需对所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二)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由于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的主要地点不是施工现场,因此,发包人有义务为设计人在现场工作期间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发包人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方便条件可能涉及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以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三)外部协调工作
设计的阶段成果(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由发包人组织鉴定和验收,并负责向发包人的上级或有管理资质的设计审批部门完成报批手续。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发包人应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发包人和设计人必须共同保证施工图设计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物(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设计稳定、安全、可靠;
2、设计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设计的施工图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4、不存在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其他影响。
(四)其他相关工作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约定委托范围之外的服务工作,需另行支付费用。
(五)保护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六)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
如果发包人从施工进度的需要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设计的质量是工程发挥预期效益的基本保障,发包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设计文件的协议后,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发包人有哪些权利
(1)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以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2)承包人没有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发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票标准进行验收;
(4)发包人对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尽快熟悉定测资料,完成定测剩余钻探工作和补充定测工作,全面系统掌握建设项目的工程地质资料,开展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单位认为勘察资料不能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需要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初步设计批复、勘察资料、规程规范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补充定测和施工图设计工作中,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核,并按施工图审核意见补充勘察资料,修改设计文件。补充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送建设单位审核。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按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组织施工。施工图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图审核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专家复议。工程总承包单位认为复议意见与国家技术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可以向铁道部申诉。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报建设单位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建设单位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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