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09〕6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
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租售并举,是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按规定比例支付选购的经济适用住房首付款后,向开发建设单位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并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付清全部房款,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
二、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首付款须达到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
三、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自申请家庭签订购房及租赁协议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计算。
四、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应符合杭政〔2007〕9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且为无房户。
五、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与每期经济适用住房的公开销售同步进行,其申请、审核及公示程序均按照杭政〔2007〕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摇号、选房程序单独进行。
六、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总量根据上年度租售并举的实施情况,在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的10%以内确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招投标时应明确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
七、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原则上由房屋管理费、维修费,以及申请家庭的首付款与总房价款差额部分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构成。
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首付款与总房价款差额部分的利息,由市财政根据银行的贷款利率每年对开发建设单位支付贴息。
八、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九、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及租赁协议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5年内,按原售房单价一次性购买其余部分面积。
十、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购买其余部分面积时仍视为初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
十一、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支付首付款后可租赁该经济适用住房,在支付全部房价款后可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可上市交易。
十二、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在签订购房及租赁协议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10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未购买部分面积的租赁合同,明确租金缴交、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使用要求、产权发证、承租人变更、依法收回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十三、申请家庭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向开发建设单位按时缴纳未购买部分面积的租金。
十四、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按其出资份额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余部分的维修基金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缴纳。
十五、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及租赁协议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5年内未付清房款,而因继承、离婚析产发生承租人变更的,须经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受让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继续租赁该房屋;不符合条件的,收回该房屋,并归还申请家庭原支付的款项。
十六、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及租赁协议并支付首付款之日起5年后仍未全部购买该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房屋,并归还申请家庭原支付的款项。申请家庭可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租赁住房。
十七、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骗购、骗租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按照杭政〔200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八、本细则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离婚析产一般是指离婚财产分割。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离婚的,个人财产不分割,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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