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入股如何保障权益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四种主要类型的救济措施:
1.横向转让:
在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另外一位股东或投资者,从而撤出公司。
2.纵向回购:
如果股东的权益受损,且对股东大会所做出的相关决议投了反对票,那么他们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他们的股票,在此后的60天内,若股东和公司未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协议,股东则有权利在90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强制解散:
当股东的权益遭受损失时,只要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便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解散。
4.直接诉讼:
倘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因此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股东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我们来看三种主要类型的诉讼:
1.针对公司的诉讼,即派生诉讼;
2.针对股东的诉讼,即直接诉讼;
3.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入股的要求有什么
股东入股,可用的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第一、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第二、实物。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股东入股如何保障权益”,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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