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廖xx联系电话:
异议事项:
1、徐师大科文学院诉我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调解程序尚未结束,
调解书并没有送达,至今为止也未曾签收的情况下主审法官竟然结案,进入执行阶段。
事实和理由:
关于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许艳法官受理的徐师大科文学院诉我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法官竟然结案。案号:(民二初594号)。此案在受理起诉期间存在多次程序违法。
1.法官没有经我同意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调解协议书。
2.调解协议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曾多次向主审法官口头申请撤销,并随后提交和邮递了《调解协议撤销申请书》。
3.在调解过程中,对方代理人中途退庭。(签字时当事人双方并没有同时在场,且不是同一天签字。)主审法官叫我第二天去取调解书,第二天法官助理却打电话通知我说对方代理人不同意原调解协议,要增加内容,否则就不同意原调解协议。我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并要求尽快开庭审理。然而法官竟同意对方在调解协议上任意增减。
3.铜山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一直没有给我送达,至今也未曾签收。
4.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法》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95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所以,我认为执行局向我出示的调解书不具法律效力,而拿一份不具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要我执行,本人认为其程序违法。
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开庭审理,及时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附:1.申诉书1份;
2.书证1件。
《申诉书》
尊敬的法院领导:
关于铜山县人民法院民二庭许艳法官受理的徐师大科文学院诉我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存有异议的情况下法官竟然结案。案号:(民二初594号)
2008年4月15日,许艳法官主持庭前调解,对方(徐师大科文学院)代理人以恶意增加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费用为要挟,在许法官百般劝说说服下。被迫无奈,我只能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对方代理人当时说要增加返还租赁物诉讼请求,在此基础上我要增加诉讼费近万元,后经咨询,只需80元。)
2008年4月16、17日,许法官的助理数次打电话说,对方要增加协议条款,否则就不同意原调解协议。我拒绝了对方的要求,并要求尽快开庭审理。
2008年4月18日,在许艳法官办公室,我发现原调解协议被对方代理人增加了一条,大意是:如果我不撤销起诉科文学院的案子,则此协议无效(签字日期是:2008年4月18日)。我当时说,如果要我撤销,则必须赔偿我相应的损失,后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对方律师则又把他添的那条划去。
我认为法官允许对方律师在调解协议上任意增减条款,这不仅让我怀疑原调解协议的效力,更让我怀疑法官的公正性,所以我当场要求撤销原调解协议。许法官以签过字的调解协议不能撤销为由,予以拒绝。
2008年4月21日,24日,我分别向许法官送达和邮递了书面的《调解协议撤销申请书》。
从24日之后我也没去过法院,也没有接到过法院调解书。
2008年5月15日,执行局的吴安平法官要我当天必须交纳执行款31818元及执行费,否则就要当场拘留我。
我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第八十九条【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调解失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5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而且,本案也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的案件,
所以,我认为执行局向我出示的未经我签收的调解书不具法律效力,而拿一份不具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要我执行,本人存有异议,并认为其程序违法。
另:几个官司,前前后后打了一年了,我至今未见过科文学院的法人资格者证和房产证,现在,我对它的主体资格持怀疑态度。
此致
当事人:廖xx
200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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