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17:41:53 86 人看过

一、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当被保险人生存及身体健康时才能保证其投保人应有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投保人遭受经济损失。具体包括:

1、为自己投保。当投保人为自己投保时,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因其自身的安全健康与否与其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

2、为他人投保。当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即投保人以他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三种情况:

①亲密的血缘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亲密血缘关系主要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但不能扩展为较疏远的家族关系,如叔侄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等。在英、美等国,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是以是否存在金钱利害关系为基准的。

②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但具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权利义务方,如养父母与子女之间。

③经济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等。如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的死亡对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影响,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但以其具有的债权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还严格限定了人身保险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之所以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此外,由于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储蓄性的特点,如果一旦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而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故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保险事故发生时,无论投保人存在与否,也无论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均按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金。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13: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保险相关文章
  •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应该如何获取
    1、配偶。各国法律均规定,配偶间互有保险利益。美国少数州规定,妻子为丈夫投保死亡险时,无须获得丈夫的同意或书面承认。2、亲属关系。英美等国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间存有亲属关系是否即足以构成保险利益,法院的见解并不一致。少数法院认为如果是血亲,且亲等较近,应承认其有保险利益。因为血亲间关系密切,不至于谋害被保险人以达到其谋取保险金的目的。但法院也没有明确血亲间应以几亲等内才有保险利益,通常仅认为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孙子女间、兄弟姊妹间,才可互为被保险人。叔侄之间及堂兄弟姊妹间,除非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认为有保险利益。至于姻亲关系,如岳父母与女婿间、翁姑与媳妇间、妯娌之间、继父母与继子妇之间皆无保险利益。但是,美国绝大多数法院则认为仅亲属关系本身不足以构成保险利益。亲属间须一方对他方有法律上的权利,以要求他方提供劳务或利益,或因他方的死亡而蒙受损失或担负责任,始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至于事实
    2023-03-27
    88人看过
  •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之探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和存续的要件,世界各国对此均无异议。然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存续,是否也要以保险利益为要件呢?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存在重大区别。我国保险法采用英美立法例,又不完全同于英美法。本文旨在通过对外国立法例的研究,探索我国立法的得失,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立法。?一、问题之所在在我国,保险合同一般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以及何时发生,一般是不可预测的。也就是说,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以及何时承担这种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和何时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因此人们习惯上将保险合同称为射幸合同
    2022-04-19
    291人看过
  • 论保险利益例外原则
    法律综合知识
    随着各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机械的保险出版社,2002.[14]刘宗荣.保险法[M].我国台湾:三民书局,1995.[15]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6]JefferyB.Strckhoff,TheIronyOfUberrimaeFidei:BadFaithPracticesInMarineInsrance,TlaneMaritimeLawJornalSmmer,2005,p.292[17]邹海林.保险法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8]覃有土.保险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9]王萍.保险利益原则研究[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20]袁宗蔚.保险学[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2022-04-16
    307人看过
  • 由保险案例分析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有所不同,认识并完善现阶段我国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三则案例案例一:2003年1月1日,土木将其所有的丰川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二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03年4月9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光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光当日向土木支付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张光迟迟未办理过户乎续,2003年4月23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光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土木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土木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
    2022-04-22
    305人看过
  • 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介绍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
    2023-08-12
    330人看过
  • 再认识保险利益原则
    当前理论界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争论(一)保险利益的翻译及定义保险利益的英文原文为InsrableInterest,我国将其译为保险利益,但很多学者认为如此翻译不妥。部分学者主张译为可保利益或可投保利益,也有学者主张应译为可投保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我国香港学者将其译为可保权益。从原版英文词典的解释来看,InsrableInterest是指Interestcapableofbeinginsred,因此从其本意来看,香港学者将Interest译为权益,比利益更为准确,含义更广。香港学者薛华业对可保权益定义如下:权益指的是(某人)在某事务上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包括现有的或预期可以得到的经济权利和利益。如果该事物完好无损,经济利益拥有人就可以从中得益;反之,他就受到损害。而可以交付保险人保险的权益就叫可保权益。所谓保险,正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物上的权益。每份保险合
    2023-04-23
    406人看过
  • 《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及在保险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保险利益原则规定的不全面。《保险法》第十一条关于保险利益只对投保人作出了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对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否具有保险利益未作规定。《保险法》第九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持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法》的这些规定把投保人限制为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只有负责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人。但在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就发生了转换,而为被保险人所拥有。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只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才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一人时,投保人才在保险合
    2023-08-17
    326人看过
  • 论海上保险法之保险利益原则
    【摘要】保险利益原则首先源自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1]实际上,保险利益原则应当缘自海上保险法。早在1746年的乔治二世时代,英国议会就曾通过《海上保险法》(MarineInsranceAct1746)规定:noassranceofassrancesshallbemadeinterest,orwithotfrtherproofofinterestthanthepolice,orbywayofgamingorwagering,orwithotbenefitofsalvagetotheassrer,andthateverschassranceshallbenllandvoidtoallintentsandprposes.这段表述可以说是保险利益原则的立法起源。[2]至于有论者提出:海上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创设的观点,[3]则更显由于阅读所限而
    2022-04-20
    81人看过
  • 保险“案例”之利益原则
    案情简介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的一批电器转让给光明五金公司,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永安保险公司为该批电器投保。再后,发生保险事故,全部电器被毁。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永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批电器没有保险利益。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是光明五金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在没有抵押或者留置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本案争论的问题是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在该财产之上也没有设置抵押权或者留置权,因此不能得到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光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批电器具金钱上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失,也应当得到赔偿。本案参考结论依照现行法律,永安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2022-04-20
    453人看过
  • 保险原则:构成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
    保险原则:构成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保险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无论是财产保险合同,还是人身保险合同,必须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保险利益的确立十分重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并非都可作为保险利益,它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一种确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或可以确定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断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财产或同财产相关联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人的身体或生命;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不幸事故发生后所丧失的权益等。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能计(估)价的利益由于保险补偿是经济补偿或给付,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能够用货币反映其价值或进行估价,保险人才能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否则,无法实施保险职能。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在数量上应该可以用货币
    2023-06-15
    79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概念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只有满足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条件,才能成为合法的投保人。这些条件包括:保险利益必须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并且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满足这些条件的人才有资格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必须确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基于法律对保险标的享有的权益。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成为投保人。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要满足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险利益必须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次,它必须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最后,它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什 么 是 保 险 利 益 原 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023-09-02
    192人看过
  • 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再认识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履行。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的功能是保障保险活动的健康发展,决定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影响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保险利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因物权而生的利益,因债权而生的利益,因现有利益而生的期待利益和因特定法律关系而生的利益。关键词: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时效当前理论界对保险利益原则的争论(一)保险利益的翻译及定义保险利益的英文原文为InsrableInterest,我国将其译为保险利益,但很多学者认为如此翻译不妥。部分学者主张译为可保利益或可投保利益,也有学者主张应译为可投保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我国香港学者将其译为可保权益。从原版英文词典的解释来看,InsrableInterest是指Interestcapableofbeingi
    2023-04-23
    440人看过
  • 保险利益原则全面解析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一)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某房屋的房主甲在投保房屋的火灾保险后,将该房屋出售给乙,如果没有办理批单转让批改手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已没有保险利益而不需履行赔偿责任。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规定是为了适应国际
    2023-06-09
    291人看过
  • 财产保险利益原则探析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可见,现行《保险法》是锁定了投保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对此,我们引入国际贸易中的一类实例进行分析。如果国际贸易合同双方采用CFR(成本加运费价)贸易术语,则货物应由买方(进口方)办理保险。为了有效地保障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货物在装船前,买方就应购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但货物在装船前,货物所有权仍然在卖方手中,风险也仍然由卖方承担,此时买方对货物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要求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会限制某些正当保险交易的达成,造成交易呆滞。一、存在时间要求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害。即使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保险利益已不存在,即无损失可言。反之,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并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已经具有保险
    2023-04-23
    302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人身保险
    相关咨询
    • 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比较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11
      (1)保险利益的价值估计标准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存在代位求偿问题,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非金钱可以计算,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故不存在代位求偿问题。 (2)要求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不同。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但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
    •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在海上保险中,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5
      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
    •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是怎样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5
      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虽然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因此,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
    • 在健康保险中,投保人对什么人具有保险利益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03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如果保险标的安全,被保险人就会继续享有原来的利益;如果保险标的不安全或受损,被保险人就会受到损害。 根据《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是多久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12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在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之所以不同于财产保险,原因在于: (1)避免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无密切的利益关系,而引起道德危险的发生,危及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 (2)在保险利益消失后即认为保险责任终止,对保单持有人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