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25:32 129 人看过

浙江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年6月30日)

为依法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裁定”,除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列举的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裁定;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和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效力的裁定;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予以执行的裁定。

第二条下列情形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本意见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无法执行的标的额达五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五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四条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定罪处罚。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条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包括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和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并在侦查期限内尽快侦查终结;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决定撤消案件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检察机关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此类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应当判处刑罚的,应依法提起公诉。

第十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1999年8月18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的暂行规定》不再执行。

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3日 11: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浙江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一、处理原则1.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公正及时、优先调解、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二、受案范围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内退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一般应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原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又要求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支持。4.外国人
    2022-11-24
    410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了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13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缓刑的适用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赔偿积极,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又要避免出现适用缓刑过多过滥的情况。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一般不适
    2023-04-23
    33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二、执行法院的征询、
    2023-06-11
    113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费必须有明确依据。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外,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上述费用的除外。第三条除非诉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在执行立案时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收取,并提供清单。第四条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第五条执
    2023-06-06
    290人看过
  • 最高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32条最新意见2024附全文
    从内容看,最高院已成文,此后,各地法院执行部门已经迅速开始学习,想必对相关操作规范也已经统一了认识。但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比较晚。规定较为细致,可操作性极强,对法院执行部门和律师而言,都是极好的工作指引。这也应是执行业务的必备文件,故予推荐分享,望多多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
    2024-04-01
    276人看过
  • 《关于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2012年4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确立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
    2023-06-05
    394人看过
  • 罚金刑执行的若干问题
    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法官针对罚金刑难以执行的问题,在对被告人宣判之前就让被告人或其家属缴纳罚金,遂在判决书中显示出“罚金已缴纳”,并将其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未判先执”的现象,是不妥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对被告人判决后,才有判决执行的问题,若把罚金刑执行前置,就属于“先定后审”,违反了法定程序。显然,把“罚金已缴纳”作为判决书认定的量刑理由,实属程序违法,应得到纠正。二、二审法院把被告人在上诉期间缴纳罚金作为改判的理由是否妥当司法实践中,一些并处罚金案件的被告人在上诉期间向二审法院缴纳了罚金,二审法院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中“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明确为“(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即是说,罚金应
    2023-06-11
    102人看过
  • CNNIC关于执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执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现结合争议解决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解释:一、《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域名争议解决期间自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确认收到投诉书之日起算,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公布专家组裁决之日为止。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十五条所称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是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正式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的日期。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四十三条所称的裁决书全文可以采用打印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四、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6-08
    180人看过
  •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台州市、丽水地区计委,省级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确保《房地产法》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房地产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房地产法》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认真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各级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土地出让方案的制定。城市规划部门要依照建设部令第22号《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参与地块位置方案的拟定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提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总量控制、项目导
    2023-04-22
    415人看过
  • 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中的问题需要多久
    一、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中的问题需要多久?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
    2023-04-16
    279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2)3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报告省法院。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适用中止执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案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决定,也可以依职权决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既可对生效法律文书整体裁定中止执行,也可对其中某项内容裁定中止执行。第四条中止执行的
    2023-06-06
    370人看过
  •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一些地方单位、企业和个人拒不执行或以暴力手段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事件时有发生且呈逐年上升的势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已经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政法委在《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中,特别提出公、检、法机关应当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犯罪行为。为贯彻中央政法委指示精神,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
    2023-06-11
    166人看过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
    2023-06-11
    102人看过
  • 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一、关于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哪些内容?关于执行仲裁裁决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第三条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
    2024-01-04
    47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7
      仍然有效,但法律法规更新很快,其中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08
      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枉法裁判罪,属法律管辖;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九条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 关于执行法院决定执行期限问题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 关于法院不予执行案件的仲裁裁决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1
      1、法院如果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获得新的、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判决书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