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何时缴纳款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9 2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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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据法律规定,还可以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社保缴款比例表
社保缴费比例表: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2%;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比例0.5%;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个人缴费不缴费;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不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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