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普田诉方东升等货物运输合同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8:33:34 150 人看过

1.原告诉称:1999年12月9日,经广东省廉江市货运信息部介绍,我同驾驶豫R66023号货车的方东升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该合同明确地约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我在起点出发前付给方东升首笔运费3300元,到达终点卸车前,我付清下余运费3250元。方东升保证于1999年12月14日到达西安。全程运行4日。在路途中,方东升无理向我索要650元。1999年12月13日早上7时左右,方东升把车停放在南阳市粮兴宾馆院内,不顾我的再三阻止,把四季豆从车上卸下,直接导致四季豆发黄变老,又擅自把我的四季豆低价变卖,并将价款交由南高新区公证处提存。我的蔬菜共600筐,经公证处称量,平均每筐44.6斤,方东升共卖我蔬菜26760斤。货物到达地西安的蔬菜价格为每市斤1.6元,价值总计为42816元。依合同约定:方东升违约,按运费全额赔偿,另追罚全额运费50%的违约金,共计52641元。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一运公司是豫R66023号货车的所有权人,我同该公司聘用的司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其司机违约,一运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

(1)方东升赔偿我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共计52641元;

(2)一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方东升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方东升辩称:(1)我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我是豫R66023号运输货车的租赁承包者,我的运输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车辆所有人对此行为应负责任。(2)我提存货物是合法的,货物没有因为提存而损失,我不应承担责任。(3)运输合同是原告出具的格式合同,它应当是一种无效合同。即使是有效的话,也是部分有效。黄普田采取欺诈的方法,利用格式合同加重我的责任,显失公平。1999年12月13日早上7时左右,因超载车辆二梁断裂,后桥变形,两个轮胎锅子损坏,车辆无法行驶,经黄普田同意,我将车停放在南阳粮兴宾馆院内,协商另找车辆,但黄普田出尔反尔,置货物与损坏车辆于不顾,一走了之。由于货物即将变质,损失会更大,车辆又需要及时维修,我便在南阳高新公证处公证员的支持下,将货物变卖并提存价款。原告请求赔偿4万元没有依据。四季豆发黄不是卸车造成的,而是黄普田造成的。依照合同约定,14日到西安,而四季豆在13日就变黄了。

(4)车辆损失、修理费3560元应由黄普田承担。

3.被告一运公司辩称:一运公司不应当对本案负法律责任。理由:(1)造成损失应由黄普田承担,货物于13日开始变质;(2)黄普田请求的货物计算方法不对,不应以西安的市场价格计算;(3)方东升与我公司签订了社会人员租赁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规定:对外一切经济责任由方东升个人负担;(4)方东升是自然人,签订合同没有我公司委托授权,方东升的行为,我公司并不知道,同时也未予追认。

(5)承包合同已于1999年11月1日宣布解除,并于同年12月6日提起诉讼。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黄普田在广东省廉江市购买了四季豆。黄普田、方东升于1999年12月9日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合同规定,双方就起点廉江至终点西安运输事宜达成以下条款:(1)黄普田装货保证不超过600筐。(2)黄普田应付方东升运费共计6.550元。自起点出发前黄普田必须付给方东升首笔运费3330元,到达终点卸车前,黄普田必须结清余下运费3250元。(3)方东升保证于1999年12月9日准时发车,于1999年12月14日到达。全程运行4日。(4)运输途中,车辆如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方东升负责赔偿。(5)方东升承担运输途中的费用及罚款。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则按运费全额赔偿,另追罚全额运费50%的违约金。黄普田在合同甲方处签字,方东升在合同乙方处签字。依此合同规定,黄普田给付方东升首笔运费3300元。在开往西安途中,方东升要求加付运费900元。后黄普田付给方东升600元。1999年12月13日早上7时左右,该车停放在南阳粮兴宾馆院内。方东升擅自把黄普田的蔬菜从其车上卸下。1999年12月15日,经南阳高新公证处派员称量并现场监督,测得黄普田的四季豆平均每筐44.6斤,共600筐。方东升以5000元的价格将黄普田的600筐四季豆全部处理。方东升预扣1000元,其余4000元交南阳高新公证处提存。黄普田无奈,于1999年12月15日向南阳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方东升驾驶的豫R66023号货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将方东升在公证处提存的货款4000元执行给了黄普田。

另查明,方东升驾驶的豫R66023号货车系一运公司所有,双方订立了社会人员租赁车辆承包经营合同。该车承包运营里程25万公里,承包期从1997年10月20日至2003年3月15日止。

此外,经陕西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胡家庙工商所证实:1999年12月14日至15日,西安市四季豆的市场价格为每市斤1.6元~1.7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9年12月9日原告黄普田与被告方东升订立的货物运输合同。

2.

(1999)宛市证民字第809号、第810号公证书2份。

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胡家庙工商所出具的四季豆价格证明。

4.1997年10月20日一运公司与方东升签订的社会人员租赁车辆承包经营合同。

(四)一审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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