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客观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利目的。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货物、劳务、服务,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虚开发票的事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以虚开发票为前提的,因此对于虚开发票的事实需要进行查证。可以通过比对发票上的内容与实际交易的货物、劳务、服务是否相符来认定虚开发票的事实。
2. 虚开的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在于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货物、劳务、服务,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因此,对于虚开的目的需要进行审查。
3. 虚开对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象是购买方,即接受虚开发票的人或单位。对于虚开对象需要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故意虚开的情况。
4. 虚开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涉及的金额需要与实际交易的货物、劳务、服务的金额相符。因此,对于虚开金额需要进行审查。
5. 虚开时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发生的时间需要与实际交易的货物、劳务、服务的发生时间相符。因此,对于虚开时间需要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方面,并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审查。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货物、劳务、服务,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主要需要考虑虚开发票的事实、虚开的目的、虚开对象、虚开金额、虚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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